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实验(训)室是从事教学或科研实体,必须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训)室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训教学任务,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教材与教学资料,安排指导人员,保证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应积极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认真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训)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训)室建设
第十条 学院实验(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或硬件建设方案;
(四)有合格的实验(训)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训)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所在单位申报,并经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在学院中的市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重点实验(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训)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训)室建设。凡利用实验(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训)室建设。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应通过院校际间联合、校企合作,与研究机构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训)室或对外开放的实验实训中心。
第四章 实验(训)室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其分管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训)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训)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四)完善实验(训)室管理制度。包括:使用效益评估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在用物资管理等制度;
(五)主管实验(训)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学院实验(训)室逐步实行以学院、教学单位二级管理。各教学单位应确定一名实验(训)室工作分管领导(可由资产管理分管领导兼任)和设立实验(训)室技术管理岗位。
第十八条 实验(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室主任负责所管实验(训)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实验(训)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为主的专家组成(可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兼任)。对实验(训)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训)室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实验实训环境中对人体有害因素,切实加强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训)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各实验(训)室的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按照《苏州高博软件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做好实验(训)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各教学单位要定期对实验(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训)室评估制度。学院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训)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院所有实验(训)室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院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训)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爱岗敬业精神,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院系一级共享实验(训)室以及基础课的实验(训)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训)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院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九条 实验(训)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训)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训)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训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条 学院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训)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专业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