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和《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训)室是指全院开展实验、实训的活动场所。实验(训)室安全工作是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平稳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训)室工作环境是各院系、直属单位、实验(训)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所有在我院管理范围内的实验(训)室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实行学院、院系、实验(训)室三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院系主要责任人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一)领导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定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

(三)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问题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院实验(训)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实验(训)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对实验(训)室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院系对实验(训)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开展实验(训)室安全知识宣传;

(五)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评比;

(六)协助院系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单位主管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成立实验(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负责人、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员等;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训)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七条  各院系、单位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院系和实验(训)室两级),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二)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训)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训)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训)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四)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训)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实验(训)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实验(训)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所在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训)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各实验(训)室需建立完备的人员出入台账,填写实验(训)室每周安全自查记录。对临时来访人员,有义务对其进行安全告知。

第十条  学院应与各院系、单位签订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书;院系、单位应与各实验(训)室签订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院系、单位的各级实验(训)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实验(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实验(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训)操作规程或实验(训)指导书开展实验(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重点部位须做好人员出入台账和安全自查记录。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训)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院相关部门或实验(训)室所属院系组织的实验(训)室安全环保教育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训)室工作;了解实验(训)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训)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在实验(训)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生都有开展安全教育的义务。各实验(训)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训)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训)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训)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学科和实验(训)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训)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属院系组织的安全教育考核者方可进入实验(训)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训)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训)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训)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及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内务管理

(一)各院系单位应将实验(训)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应急电话、实验(训)室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各实验(训)室需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训)室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二)实验(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训)室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三)实验(训)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训)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训)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训)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物业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训)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训)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应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训)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训)结束或离开实验(训)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做到人离机关、水关、电关、门窗关。

(八)晚上或节假日,若有实训教学或培训任务需用实验(训)室,应事先向教务处、保卫处申请批准,并书面通知后勤管理处、物业办公室做好安全巡查与应急工作。明确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同时承担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贯彻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方对实验室安全负总责。

(九)教学实验(训)室集中、安全隐患多、易出事故的重点部位由使用部门在夜间长期用电、气、水的场所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大楼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训)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训)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按规范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设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训)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需办理使用许可证,特殊岗位需持证上岗。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二)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训)室堆放与实验(训)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二十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接线板严禁串联使用,严禁置于地面上使用。

(三)除非工作需要,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训)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五)实验(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院实验(训)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三)实验(训)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强光闪烁的操作和实验(训)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各实验(训)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五)易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漏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气体钢瓶应竖直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六)气体钢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具体细则请遵照《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规程》执行。

第四章  实验(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系、实验(训)室须建立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操作规程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实验(训)室技术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台账,记录做了哪些安全方面的工作、举措、活动以及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所在院系、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隐瞒不报者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院实验(训)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训)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训)室,学院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院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对瞒报、延报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进行追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训)室技术安全事故后,所在院系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学院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实验(训)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并将依据《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