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资产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参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以及《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使用管理进行审批,对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供学院院长办公会进行决策;相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按规定权限办理资产使用相关手续。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和采购的归口单位,也是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资产实物总账,制度管理以及行使《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各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资产使用管理分工和第十四条资产管理职责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  资产的使用管理基本原则应首先保障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效益评估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学院教育、科研的发展和资源情况逐步建立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其次是为教职工、学生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五条  自用资产管理是指学院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维护、调拨(划转)、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六条  资产购置。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资产购置合理预算,按照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规定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资产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资产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各单位在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自建资产或自制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处根据资产的发票、合同、清单和固定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目前机关各单位人员与资产量情况,机关各部门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暂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各院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后勤处、图书/档案馆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别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

录入系统时,每一件资产必须明确保管人。但学生不能作为资产保管人。

第八条  资产使用维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产,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同时,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的维护。

对单价5万元及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建好仪器设备档案(含:申购报告、论证报告及各级领导审批意见、招投标材料、合同,进口设备的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委托书、外贸合同及设备配置与技术要求等附件、报关申请与减免税材料、到货开箱前外包装和仪器设备外观照片、验收与测试报告、随机的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线路图、索赔资料等);发现问题及时办理索赔手续;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员报告,情况严重的向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并组织调查,上报事故分析和事故处置建议意见报告。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的采购和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九条  资产调拨(划转)。院内各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由资产调出和调入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调拨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固定资产编号、调拨理由等,经双方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资产调拨双方应及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调拨手续,更新资产保管人。

对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拨或划转。

财务处依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的资产调拨单办理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资产保管。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责任制度,所有资产管理必须落实到人。保管人员离职、退休和校内岗位调动时,原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及时交回原使用单位,与新保管人办理交接手续。离职、退休人员应先办资产交接后办离校和退休手续。资产实物明细账应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资产标签应粘贴在资产的显著位置,以便于日常核查。

第十一条  资产清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账目清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至少每年1-2次)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请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图书馆)审核。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各单位须按照学院《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产共享共用。各单位应积极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打破以课程建设实训室的常规,尽可能以专业和学科为基础建设实训室,提倡建立多学科共享的综合实训平台,合理使用和配置资产,以减少学校资金投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院产权的资产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学校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的资产清单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租、出借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承租(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其中:大型仪器设备、整体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部门整体资产对外出租或托管(承包)经营等重大资产对外出租事项,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

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其中,房产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学院预算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教育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以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学校同意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上报学院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资产管理部门公章);

(四)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七)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或拟增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经学院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中如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利用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学院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对投资资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的考核,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利用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岗位职责,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并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更新和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每年12月份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底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将在各单位核准的资产情况对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和汇总,并在学院领导核定后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学院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使用和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在核算资产价值和实物价值的同时,还要确认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按时足额上缴资产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建立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机制,每年对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对在争取政府和社会资助的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在资产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资产损失的,由当事人应予赔偿;有违规所得的,没收其违规所得;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