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强化广大师生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我院管理范围内的实验(训)室及个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履行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工作职责。对拒不履行环境与安全责任的院系、单位、实验(训)室及个人,学院将依据本办法予以相应的惩处;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院性的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种类等级确定、责任认定,并提出处分意见等。
第二章 处罚措施和对象
第五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责任追究处罚种类:
(一)惩戒警示:约谈诫勉、书面检查、内部通告批评、全校通报批评;
(二)行政纪律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
(三)学生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四)实验(训)室或课题组处分:关停整改等;
(五)党纪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七)取消个人或单位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八)其它处分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予以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其他职员、工人、学生、外协人员等);
(二)连带责任人(学生导师或任课教师、外协人员合作者);
(三)实验(训)室房间安全责任人;
(四)实验(训)室或研究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
(五)院系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六)职能部处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
(七)学院分管领导;
(八)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鉴于科学研究实验的实践性、未知性和探索性,相关人员已经认真细致负责地履行了必要职责,仍然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减免处分的申请。
减免处分的申请须经院系、单位同意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步审核,上报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应书面记录和具体情况,给出处理意见。
减免处分的申请仅适用于得到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实验活动。申请中应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以及控制类似事故蔓延的具体技术防护及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章 事故的种类和等级
第八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故一般分为:消防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设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九条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在院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 Ⅰ级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 Ⅱ级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2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受损等)或尚可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
(三) Ⅲ级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但造成人员轻伤(包括人员的生物感染或化学灼伤),或者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Ⅳ级事故 ,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包括人员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难以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
(五) Ⅴ级事故 ,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事故中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如下:
(一)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包括医疗费用 (含护理费 )、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第四章 非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计算公式:
风险(R)=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
第十二条 后果严重性(S)分级原则:
等级 | 潜在事故等级 |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 潜在不良影响 |
5 | Ⅴ级 |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
4 | Ⅳ级 | 高校界、省内影响 | |
3 | Ⅲ级 | 违反学院相关制度、规定 | 地区影响 |
2 | Ⅰ级、Ⅱ级 | 院内及学院周边影响 | |
1 | 无事故或损失极小 | 完全符合规定 | 无影响 |
第十三条 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分级原则:
等级 | 标准 |
5 | 没有按照规定采取防范、控制、保护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冒险作业,易发生事故的,或是对存在的环境与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
4 | 相关防范、控制、保护措施不力,相关人员安全环保意识低下,违反学院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有较大可能发生事故的 |
3 | 缺少相关的保护措施(如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或是相关保护措施执行不力(如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对环境与安全问题麻痹大意的,又或是相关实验危险性较大,有可能发生事故的 |
2 |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或控制,现场有防范、控制、保护措施,并能够有效执行,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的安全环保意识,操作规程执行较好,或是相关实验危险性可控,偶尔有可能发生事故的 |
1 |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保护措施,相关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极高,能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相关实验操作危险性极低,极不可能发生事故的 |
第十四条 风险等级判定准则:
风险度(R) | 风险等级 |
20-25 | 巨大风险 |
15-16 | 重大风险 |
9-12 | 中等风险 |
4-8 | 可接受风险 |
1-3 | 轻微风险 |
第十五条 各院系、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责任体系和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巡查制度。对未按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和巡查制度的院系、单位,视为该院系、单位存在巨大风险,应立即整改,对院系、单位负责人应予以约谈诫勉或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的院系、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警告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院系、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中等以上风险的行为(包括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风险和巨大风险的行为,需将整改报告经所在院系、单位初步审核后上报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对拒不整改,或对整改敷衍了事的个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多次出现存在重大风险或巨大风险行为的个人,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责令其参加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相关规定以及实验(训)室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学习。对拒不参加学习的个人将予以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存在巨大风险的实验(训)室,应予以一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并将相关措施经所在院系、单位初步审核后上报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整改完成或一个月整改期满时,相关负责人应向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同该实验训室所在院系、单位共同进行检查。当检查中发现风险降低为可接受风险时,该实验(训)室可正常使用;当检查中发现风险等级并未降低为可接受风险,但降低为中等风险时,应增加三个月整改期,继续整改直至风险降低为可接受风险,并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约谈诫勉或书面检查;当检查中发现风险等级并未降低或仅降低为重大风险的,则立即关停该实验室,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实验(训)室,应予以三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并将相关措施经所在院系、单位初步审核后上报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整改完成或三个月整改期满时,相关人员应向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同该实验室(训)所在院系、单位共同进行检查。当检查中发现风险降低为可接受风险时,该实验(训)室可正常使用;当检查中发现风险等级并未降低为可接受风险,但降低为中等风险时,应增加三个月整改期,继续整改直至风险降低为可接受风险,并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约谈诫勉或书面检查;当检查中发现风险等级并未降低的,则立即关停该实验室,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中等风险的实验(训)室,应予以六个月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并将相关措施经所在院系、单位初步审核后上报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整改完成或六个月整改期满时,相关负责人应向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同该实验(训)室所在院系、单位共同进行检查。当检查中发现风险降低为可接受风险时,该实验(训)室可正常使用;当检查中发现风险等级并未降低的,应增加三个月整改期,继续整改直至风险降低为可接受风险,并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约谈诫勉。
第二十一条 处在整改期内的实验(训)室,应对所有正在或即将进行的实验(训)进行环境与安全评估,并将实验(训)环境与安全评估报告上报所在院系、单位审核。如经审核认为该实验(训)具有中等以上风险的,应立即停止该实验(训)。对拒不进行环境与安全评估,或经评估后仍然进行具有中等以上风险的实验(训)室,则立即关闭该实验(训)室,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为经费、基建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整改期内无法正常整改完毕的,相关负责人应通过所在院系、单位向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附有情况说明,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因整改不力被关停的实验室,完成整改后应由相关人员经所在院系、单位初步审核后向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提交整改报告,经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检查认可后方可重新启用。对拒不整改的实验训室,将视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予以所在院系、单位负责人约谈诫勉。
第二十四条 院系、单位对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将予以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予以院系、单位负责人约谈诫勉。院系单位在所属实验(训)室整改过程中应积极督促、配合实验室完成整改工作,如对整改工作推诿塞责、失职渎职,将予以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予以院系、单位负责人约谈诫勉。
第二十五条 在整改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因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导致整改无法按期完成的,将予以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予以相关部门负责人约谈诫勉。
第二十六条 严禁擅自启用因整改不力被关停的实验(训)室,擅自启用的个人,将视情节予以通告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章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上报所在院系、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所在院系、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组织调查,明确事故类型,查明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形成初步调查情况报告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调查报告内容进行核实,针对事故的类别及等级、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责任归属、责任追究形式和级别等拟制调查处理意见,提交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审定后上报学院,做出相应的处分。对隐瞒不报的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Ⅰ级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环境与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环境与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环境与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环境与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Ⅱ级事故或Ⅲ级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相关人员以下处分:
予以直接责任人(当直接责任人为学生时其导师应视同为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予以实验(训)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训)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予以院系、单位安全助理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发生Ⅲ级事故时,予以院系、单位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明确安全负责人的院系、单位,其负责人视同安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院系、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院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对发生Ⅲ级事故的实验(训)室予以关停整改。
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致使实验(训)室发生Ⅳ级事故或Ⅴ级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以下处分:
予以直接责任人(当直接责任人为学生时其导师应视同为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予以实验(训)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实验(训)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予以院系、单位实验(训)室安全助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予以院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该院系、单位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
对发生Ⅳ级事故或Ⅴ级事故的实验(训)室予以关停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导致发生Ⅳ级事故或Ⅴ级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予以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约谈诫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认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院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院系、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训)室发生严重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人个人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所有责任人的赔偿金额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认定,并上报学院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分的,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上报学院,由学院决定后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的,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上报学院,由学院决定后通知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种类为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责任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院,按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分别按《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试行)》和《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三个月内将赔偿金交至财务处。对于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可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教职工调离学校或学生在毕业前仍未交清赔偿款,均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需由当事人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可进行分期缴纳。如当事人家庭确有困难,实在难以缴清赔偿金的,可由当事人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训)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可酌情考虑减免部分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